| 记者近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出台,其中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行为严重的,除退还所收费用外,还要被处以8万——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同时,弄虚作假骗取的教师资格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长期供大于求的专业要撤销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高校,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顿。而教学质量差且毕业生长期供大于求的专业、高校对擅自设置和调整的专业在限期内未调整、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专业在限期内未整顿,均由主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该专业。
支付生源组织费最低罚1万元
民办学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受过处罚的民办学校,第二年仍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受过处罚的生源学校屡禁不止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学校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按其所收费用处以5倍以下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最高罚10万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10万元罚款。该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该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了钱财的,但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8万——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自考考试舞弊严重者停考3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拒不认错,不交代代考者情况的,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3年的处罚。(记者骆辉) |